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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外购产品重大整合服务销售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分享哦

2026年09月16日 20:28
 

来源:会计雅苑

问询问题

对于涉及外购的雷达产品销售,公司通过重大整合服务将产品整体交付给客户以转移控制权,因此相关销售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披露:在涉及外购的雷达产品销售中,公司重大整合的具体内容,采用的技术及发挥的作用,有关组装难度及复杂度,与一般组装的区别,并进一步说明相关销售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准则要求。

问询回复

1、在涉及外购的雷达产品销售中,公司重大整合的具体内容,采用的技术及发挥的作用,有关组装难度及复杂度,与一般组装的区别

公司相控阵雷达系统销售中涉及外购的内容主要系配套设备和项目辅助设施建设,其中配套设备是相控阵雷达系统的支撑类硬件,系整套雷达系统实现功能的支撑类组成部分,项目辅助设施是雷达系统的物理基础设施,系雷达系统能够在户外站点持续、稳定开展气象探测工作的基础条件。上述内容系相控阵雷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与相控阵雷达整机进行重大整合后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相控阵气象雷达系统,并非一般的组装所能完成,具体如下:

(1)配套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等,其中服务器为雷达数据处理中心,系将雷达原始信号转化为可用数据的核心载体;交换机、防火墙系雷达主机连接服务器的纽带,实现雷达主机与后台系统、使用端的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防护。公司在将上述配套设备与雷达主机进行整合的过程中,服务器性能需根据用户对雷达的使用需求进行选型,服务器内部需通过安装布设公司自主研制开发的核心软件,以实现对雷达进行远程控制与监控,以及对雷达原始数据的质量控制、二次产品生成;同时交换机系作为服务器连接的端口,在布设过程中也需要结合雷达主机和服务器搭建雷达专用网络,实现雷达与服务器的网络连接;防火墙作为网络安全的必备设备,为整套系统网络安全提供环境保障。上述配套设备在与雷达主机进行整合完成后,可确保实现对整套雷达系统开关机、协同组网的有效控制,以及对于探测数据的实时处理、存储,为雷达主机提供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动力、计算、传输和环境保障。

(2)项目辅助设施主要包括铁塔、防雷工程、电力、机房等设施建设等。公司在将上述项目辅助设施与雷达主机进行整合的过程中,铁塔需结合架设地点土质、地震等级、雷达主机和配套设备的重量、抗风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保证雷达主机稳定架设在制高点;同时防雷工程需结合雷达架设制高点的高度判断雷击概率,以及考虑架设地点的土质等环境因素进行专业设计,保证雷达避免受到雷击以及稳定运行;此外再对应配备电力、机房等设施建设,整体确保为雷达主机搭建稳定的运行环境。上述项目辅助设施在与雷达主机进行整合完成后,提供长期可靠的物理承载、电力供应、防雷防护与场地保障等,保障雷达系统能够在户外站点持续、稳定开展气象探测工作。

2、进一步说明相关销售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准则要求

(1)进一步说明相关销售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

公司相控阵气象雷达系统中的直接外购产品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相控阵气象雷达系统及产品涉及外购产品的收入占比较低,分别为 23.65%、 17.51%和 16.39%,向客户交付的产品主要为公司自制。报告期内各年度涉及外购产品的收入占比有所下滑, 主要系由于随着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主要通过与蓝天气象等气象综合服务商合作的方式来开发市场,合作过程中公司主要采取直接向其销售产品的模式,该过程中项目辅助设施建设更多由气象综合服务商独立负责,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谈判能力也不断增强,公司更专注于核心业务,承担工程建设的比例也在逐渐减小, 因此项目辅助设施建设占雷达系统整体收入的比例呈下滑趋势,公司涉及外购产品的收入占比相应有所下滑。

对于部分外购的配套设备和项目辅助设施建设,采购渠道及价格由公司自主控制。公司作为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对于外购的产品承担相应的存货风险,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责任。公司外购部分产品的原因包括:对于合同约定的部分履约内容公司不具备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需外购获取,如存储类硬件、服务器、交换机、天线罩等雷达站点或中心站配套硬件和项目辅助设施建设等。存储类硬件、服务器、交换机、天线罩等设备与雷达功能实现相关性较高, 在与雷达主机进行整合完成后,可确保实现对整套雷达系统开关机、协同组网的有效控制以及对于探测数据的实时处理、存储,为雷达主机提供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动力、计算、传输和环境保障,一般雷达项目合同中会包含此类标的;项目辅助设施在与雷达主机进行整合完成后,提供长期可靠的物理承载、电力供应、防雷防护与场地保障等,保障雷达系统能够在户外站点持续、稳定开展气象探测工作。存储类硬件、服务器的配置数量一般根据客户自身已配置情况按照采购需求进行提供,具体提供数量各个项目有所差异;项目辅助设施的配置情况根据客户实际已经建设情况或委托第三方建设情况确定是否由公司提供,具体各个项目有所差异。

综上,对于相控阵气象雷达系统因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在此过程中控制并承担存货风险,通过重大整合服务将产品整体交付给客户以转移控制权,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责任,故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2)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

2)公司相控阵气象雷达系统中的直接外购产品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控制权三要素对相控阵气象雷达系统中的直接外购产品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进行分析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控制权三要素出发,根据自身作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来判断具体收入按照总额法的确认方式,相关依据符合业务实际,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3)相关案例比较分析

基于公开信息检索,在涉及外购产品的集成类业务中普遍基于主要责任人认定原则等,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与本公司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具体案例的情况列举如下: